导读:
很多人有这样的经历,朋友说有个投资机会,被邀请过去投资之后,就什么信息也得不到了,这时候该怎么办呢?
案情简介:
甲向乙支付投资款。2019年12月8日,乙向甲出具《收据》一份,载明:兹收到甲2019年8月16号交来股东款46774元,8月16号交来股东款19000元,8月16号又交来股东款15000元,8月16号又交来股东款226元,于10月18号交来股东款19000元,于2019年9月25日消费20000元,共剩余80000元。收款人乙,收款单位丙公司。
乙为丙公司股东,持股60%。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向原告返还入股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甲向乙交付的款项是否应认定为对丙公司的出资。
法院认为:
被告乙以入股为名,收取原告1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收据,但双方既未签订书面的入股协议,被告成立的公司的工商信息中也未显示原告的占股比例,双方名为入股,实为借贷。
收据显示原告消费2万元,剩余8万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乙退还入股款的诉讼请求,支持8万元。
法院判决:
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甲8万元,并支付利息。
总结:
出资人交付款项后,未签订入股协议,未被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显示为股东,也没有参与被投资公司的管理,不了解公司情况。出资人交付的款项不能认定为对公司的投资款,可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