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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

发布者:章娇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1230人看过

       导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若是多年前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现在离职了,可以主张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吗?

案情简介:

甲于2002年3月1日进入乙公司,工作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乙公司支付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4,712.80元;2、诉讼费由乙公司负担。

争议焦点:

甲的诉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法院认为:

甲诉称其在乙公司工作期间,乙公司仅与其签订了截止至2010年5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并未续签,乙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能出示相应的合同文本加以证明,故法院确认甲、乙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确实未予续签。

然,现甲就其主张的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没有在2011年5月之后一年的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仲裁,直至2016年9月才提起劳动仲裁,故其请求已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也不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对甲要求乙公司支付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难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总结: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从未签劳动合同最后一天时起算一年时间,劳动者应在此期间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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