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用一方父母所有的房产置换而来的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甲、乙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乙曾于2018年2月5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甲、乙离婚。现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
乙主张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沭阳县车库(双方议价633000元)、沭阳县车库(双方议价315000元),登记在双方名下。
甲称,两套房屋均系其父母拆迁安置取得,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由甲父母所有的房屋拆迁置换来的两套房屋,能否作为甲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认为:
甲、乙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涉案两套房屋均登记在甲和乙二人名下,并注明所有权性质为“共同共有”,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该两套房屋系甲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该房屋系甲父母所有的房屋拆迁置换所得,乙无证据证实其对被拆迁房屋有出资,本着公平原则,在对该两套房屋进行分割时,可适当照顾甲一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甲和乙对上述房屋按照6:4的比例进行分割。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对该两套房屋的价值及分割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应予准许。经计算,甲应给付乙的房屋折价款为:633000元-(633000元+315000元)×60%=64200元。
法院判决:
一、准许甲与乙离婚;
二、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乙房屋折价款64200元;
总结:
由一方父母所有的房产置换而来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另一方未出资,可以在分割时按照公平原则适当照顾置换房屋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