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可向未实缴出资股东追缴哪些款项?
案情简介:
甲公司的股东为乙,注册资本1000万元,乙认缴出资1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37年9月16日。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9年12月24日,管理人申请宣告甲公司破产,法院于同日作出裁定,宣告甲公司破产。
管理人为履行职责,以甲公司名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乙在工商注册认缴出资10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缴纳出资16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追收未缴资本的范围有哪些?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据此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构成了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事由,出资人有义务及时将缴纳期限尚未届满的出资缴付到位;破产事务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亦应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缴纳认缴而未期满的出资用于对债权人的清偿,而不受出资期限是否已届满的限制。甲公司业已进入破产程序,股东乙实缴出资额为0元,原告要求其承担实缴出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追收未缴资本的范围,原告在股东认缴资本1000万元范围内,仅主张追缴甲公司对外所负债务款项,以及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相应标准可收取的报酬和管理人为处理破产诉讼案件须支付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等总计160万元。本院认为,管理人报酬及因破产诉讼案件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均属破产费用,与对外负债一致,依法均应从破产企业甲公司的财产中列支,原告诉讼追缴的160万元未超出戊认缴的金额,本院予以支持。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最终追缴的160万元在清偿负债及支出破产费用后仍有剩余,戊可依法主张返还。
法院判决:
被告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公司缴纳出资款160万元。
总结:
股东未缴出资追缴范围包括:管理人报酬、因破产诉讼案件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对外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