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债权人追索款项时,发现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已经被注销,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甲公司向乙借款人民币250万元,该笔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归还全部借款,至今仍欠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现乙发现甲公司已注销,但乙作为债权人此前并未得到甲公司的清算通知。
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两股东丙、丁对甲公司负有向原告清偿借款及逾期利息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甲公司在清算时未尽债务人清算义务,其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由于甲公司清算时未尽到债务人义务,依法进行清算,故作为甲公司股东的乙以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丙、丁作为甲公司的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办理其公司注销登记,因此,被告丙、丁应对乙能借款250万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丙、丁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对甲公司应归还原告借款2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
债务人公司在清算时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其股东应当承担公司对债务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