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遗失身份证后,被登记为公司监事,应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显示,监事为乙。
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乙在甲公司的监事工商登记备案手续;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甲公司负担。
乙述称,于2013年3月30日丢失钱包,随包丢失的有身份证等物品,该身份证至今未找回。2013年4月3日,乙重新办理身份证,有效期为2013年4月3日至2033年4月3日。乙从未参加过甲公司的任何管理及经营活动,无劳动关系,无经济往来,2018年10月24日前,乙对担任甲公司监事一事毫不知情。
争议焦点:
乙要求撤销登记是否合理。
法院认为:
乙表示其被任命为甲公司的监事并非基于其本人意思表示,且根据查明的事实,2015年6月19日将乙登记为甲公司监事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系乙遗失的身份证件。故将乙登记为甲公司监事的行为,非基于任何合同,或得到乙本人的授权,成为甲公司监事并非乙本人意思表示,因而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故乙要求撤销其登记为甲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协助乙办理撤销乙为甲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总结:
身份证被人拾得后登记成公司监事的,可要求撤销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