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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款,诉讼时效有多久?

发布者:章娇律师|时间:2021年03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604人看过

 

导读:

如果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过了好几年才想起来主张权利,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呢?

案情简介:

甲向乙公司交付现金20000元,2002715日,乙公司向甲出具了《用款证明》,载明兹借用甲先生现金贰万元(¥20000)正,按下列期限偿清利息:一、20021026日,偿清¥1620元;二、200324日,偿清¥1620元;三、2003516日,偿清¥1620元。到期还本,续作另议定。此证。,落款处加盖乙公司印章。甲认可第一期利息已偿还,剩余利息及本金至今未还。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乙公司返还甲本金20000元;2.判令乙公司按年利率24%给付甲20000元借款本金自200271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及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乙公司辩称,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本案诉请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

关于本金的诉讼时效。双方未明确约定本金还款时间,且甲起诉时未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故关于本金已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系利息的诉讼时效。因《用款证明》中对尚未偿还的两期利息明确约定了支付时间,诉讼时效应自约定偿还日起算,甲未举证证明其自约定的利息支付日起三年内向乙公司主张过权利,故关于该两期利息已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双方对之后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结合《用款证明》的内容及甲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法院酌定乙公司自2003517日起按年利率16.6%支付甲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判决: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乙公司偿还原告甲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6%支付自20035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总结:

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借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可适用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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