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年休假天数若少于法定天数,劳动者以哪个为准?
案情简介:
甲于2017年8月进入乙公司工作,担任销售经理。劳动合同约定,甲享有7天年休假。
甲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乙公司抗辩称,甲已休完年休假。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约定的年休假天数少于法定的部分,劳动者是否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倍工资。
法院认为: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根据甲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记录可知,甲可以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乙公司与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休假为7日,该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2019年,甲工作至8月7日,故其可以享受6天(219÷365×10)的带薪年休假;甲于2019年1月15日休息了1天,其虽主张为事假,但并未有证据显示乙公司对此进行扣款,因此,法院认定当日为休年休假,据此乙公司应当按照当年的月平均工资支付剩余5天年休假工资48554.91元。甲在2018年休假了7天,乙公司应按照当年的月平均工资支付剩余3天的年休假工资32128.09元,甲主张17536.5元在其权利范围内,法院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应当支持。
法院判决:
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甲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7536.5元、2019年未休年休工资44766.24元、。
总结: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违反部分无效。劳动者可按照法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