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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内容违反章程,但未予撤销的,是否有效?

发布者:章娇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6日|分类:公司法 |556人看过


导读: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约定,但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撤销,决议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公司董事。

甲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第二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为企业法人代表,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2018年12月26日的甲公司董事会决议记载:“2018年12月26日通过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了甲公司董事会,会议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成员参加会议,会议应到董事5名,实到董事5名(包含以视频通话、邮件回复确认方式参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1、聘任丁担任公司总经理,丙担任公司法人代表;2、免去乙公司总经理兼法人代表职务。”该董事会决议以书面文本传签的方式由甲公司各董事在其上签字。

乙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甲公司立即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乙变更为丙;2、判令丙协助办理上述变更登记手续。

丙辩称,上述决议未召开董事会,且章程要求总经理与法定代表人需为同一人,不同意乙的诉求。

争议焦点:

2018年12月26日甲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

根据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有权聘请总经理,并由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故甲公司董事会具有决定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关于未召开董事会。从甲公司此前的董事会决议来看,以文本传签方式签署董事会决议系甲公司的惯例,丙均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应视为丙认可该种董事会决议的形成方式。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关于总经理与法定代表人非同一人。丙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章程规定,但其既未在本案审理中提出反诉,也未另案提出撤销之诉,且在本案诉讼前亦从未提出对董事会决议的异议,反而在其上签名。

综上,法院认为2018年12月26日的甲公司董事会决议有效,现乙依据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要求甲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事项,并要求丙予以配合,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甲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事项,将法定代表人由乙变更为丙;

二、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甲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

总结:

   董事会决议内容虽违反章程规定,但股东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撤销,则决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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