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抚养费的起付时间的,应该从何时起算?
案情简介:
甲乙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丙由甲抚养,乙在每月5日前支付儿子抚养费1200元。公证处于同日对该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公证。次日,甲、乙登记离婚。此后,乙分别于2011年7月、8月向甲支付儿子抚养费500元、1200元。
甲和丙多次联系乙要求支付其余抚养费均未果。丙起诉称:要求乙向丙一次性支付丙抚养费187200元。
乙未作答辩。
争议焦点:
抚养费应从何时开始起算。
法院认为: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被告在离婚时就儿子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双方约定的抚养费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协议未约定抚养费的起付时间,但被告在双方离婚后就应支付抚养费,因此,被告目前应支付从原、被告离婚之次日起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700元,尚应支付7358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支付丙拖欠的抚养费7358元。
总结:
离婚协议书上约定了抚养费,但未明确约定开始支付时间的,一般从离婚之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