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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继承权但手续在离婚之后办理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者:章娇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817人看过


导读:

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除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之外,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那么,如果继承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办理继承手续,在离婚后再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之前的配偶可以要求分割遗产吗?

案情简介

甲、乙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10月27日离婚,同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无共同财产。2、各自所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2019年6月10日,乙与其母亲丙办理公证书,内容是:乙父丁于2014年4月20日死亡,生前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804房以丙名字登记,是丙和丁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为丁的遗产,该遗产由乙和丙共同继承,继承后,乙占四分之一份额,丙占四分之三份额。2019年6月12日,804房登记到乙和丙名下,乙占1/4份额,丙占3/4份额。

2019年6月19日,乙、丙与案外人伍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及丙将804房售予伍某,房价为3110000元。

甲预分割804房财产,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乙向甲支付804房(以下称涉案房屋)房屋转让款人民币390000元;2.判令乙向甲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人民币3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0月27日暂算至2019年12月11日,为2665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乙向法院提交一份《买卖合同》,其中卖方为丙,买房代理人为案外人许某,合同约定由丙将804房售予许某,房价为1930000元,该合同落款时间为2019年5月9日。

争议焦点:

乙在离婚之后办理的继承手续,甲是否可以要求分割遗产。

法院认为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除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之外,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遗产便处于由继承人共有的状态。

乙父亲丁是在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生前没有遗嘱,此时甲、乙处于夫妻关系期间,如果乙没有放弃继承,则乙此时已根据法定继承自然取得相应遗产份额的所有权。可见,无论804房何时办理继承公证,何时过户登记到乙及其母亲名下,乙向丁继承所得的1/4产权份额应当属于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

此后804房一直登记在乙母亲丙名下,乙和丙并未办理继承手续,因此在甲、乙离婚时,双方没有对可能继承取得的财产作出分割,这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也并不代表甲放弃了对该项财产的权利。因此即使甲一直知悉乙父亲的死亡事实,也只能待乙与其母亲实际分割遗产后才能主张权利,故即使甲、乙在2018年10月27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约定“无共同财产”,也同样不代表甲放弃了对该项财产的权利。

法院判决: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乙向甲支付241250元。

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被继承人在继承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生前没有遗嘱,只要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遗产如论何时办理继承手续,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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