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离婚协议中未对婚生子抚养费有明确约定,可以要求无抚养权的一方支付从离婚开始的抚养费吗?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6日甲与乙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儿子丙于2015年9月13日出生,由男方甲抚养",未约定抚养费的给付。当日,甲与乙于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丙一直跟随父亲甲生活。
原告丙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诉请被告乙支付自离婚之日起的抚养费。
乙辩称,不同意原告主张的抚养费起算时间,甲乙离婚时并没有约定抚养费事宜,离婚后甲也未向乙要过抚养费,默认无需支付抚养费。同时认为原告诉请的抚养费过高。
争议焦点:
《离婚协议书》未约定抚养费,后未成年人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支付时间从何时开始起算。
法院认为:
甲与乙生育了丙,乙对丙具有抚养的义务及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因乙与甲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未约定关于抚养费的事宜,且根据被告陈述离婚后被告曾询问甲需要多少抚养费时,甲曾表示不用被告支付抚养费。
因此,被告支付原告的抚养费时间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结合当地的生活条件及原告的经济状况,乙每月支付给原告的抚养费数额应以700元为宜。
法院判决:
一、限被告乙自起诉之日起至原告丙年满十八周岁止,在每月的20日前支付700元的抚养费给原告丙;
二、驳回原告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若《离婚协议书》未对抚养费作出约定,之后孩子起诉要求无抚养权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一般从起诉之日或者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