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员工离职时,公司能否强制要求员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乙、丙为其股东。甲公司主张其股东必须由在职员工担任。乙、丙已丧失在职员工身份并收到了退还的入资款,其股东资格不应予以认定。2012年10月24日,甲公司以现金方式退还丙、乙出资款各1万元,丙、乙分别在明细表上签字确认。
由于乙、丙不配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乙、丙自2012年10月24日之后不是甲公司股东;2.乙、丙协助甲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乙持有的甲公司1万元股份变更至丁名下,将丙持有的甲公司1万元股份变更至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乙、丙共同负担。
乙、丙辩称,甲公司退还股东入资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争议焦点:
乙、丙自2012年10月24日之后不再是甲公司股东的主张能否成立。
法院认为:
首先,甲公司主张其自设立之日起即存在股东必须由在职员工担任的惯例,但甲公司自成立以来登记备案的两份章程中均无股东须由在职员工担任的规定,甲公司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存在该惯例且乙、丙对该惯例知情。故法院对于甲公司主张的股东由在职员工担任的惯例不予采信。
其次,甲公司自述在乙、丙领取相关款项后公司未召开股东会进行确认,且其亦未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乙、丙确以领取入资款的方式同意放弃股东身份。甲公司要求确认乙、丙自2012年10月24日后不再是甲公司股东依据不足。
综上,甲公司要求确认乙、丙自2012年10月24日后不再是甲公司股东依据不足,甲公司据此主张乙、丙协助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亦无法成立,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总结:
在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股东须由在职员工担任的情况下,公司不能强制要求离职员工转让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