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及于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股东是否对上述所有材料都有复制的权利呢?
案情简介:
乙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系乙公司股东。2019年6月17日,甲向乙公司发出《查阅会计账簿请求函》。乙公司确认收到上述函件,但未书面回复。
甲因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乙公司向甲提供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以供甲查阅、复制;2、判令乙公司向甲提供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会计账簿以供甲查阅、复制;3、案件诉讼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
甲请求复制乙公司相关会计账簿是否应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
股东依法有权了解公司经营信息,公司不得妨害股东行使该正当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甲主张的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符合该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其该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但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未规定复制权。因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和重要经营信息,该条款已明确将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行使知情权的方式限定为查阅。甲请求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缺乏法律上的依据,亦超出了公司章程的约定,依法应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公司自2014年7月28日成立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其公司供甲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为乙公司正常营业时间,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二、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公司自2014年7月28日成立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置备于其公司供甲查阅;查阅时间为乙公司正常营业时间,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总结:
对于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复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有查阅权。
对于会计账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有查阅权,不能复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无查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