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全资子公司完全受母公司控制。股东对母公司的股东知情权是否能及于全资子公司呢?
案情简介:
甲系乙公司股东。
乙公司在2016年11月23日作为法人独资设立丙公司;2017年3月24日作为法人独资设立丁公司。
2020年1月16日,甲向乙公司寄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申请书》,要求查阅乙公司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的相关资料,理由系为了解公司资产及实际经营状况,更好的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维护自己股东权益。乙公司签收后未予书面答复。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乙公司向甲提供包括子公司在内的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供甲查阅、复制;2、乙公司向甲提供包括子公司在内的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的会计账簿以供甲查阅;3、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甲对乙公司的两个全资子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本案中,甲系乙公司的股东,故法院对甲要求查阅、复制乙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股东知情权是基于股东在公司的特殊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甲不是丙公司与丁公司的股东,即使丙公司与丁公司是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法人地位仍然独立。现甲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给予其穿越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必要,故,甲对丙公司与丁公司依法不享有股东知情权,其要求乙公司向其提供该两公司的相关资料查阅及复制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一、乙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提供乙公司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股东会会议记录,以供甲查阅、复制。上述材料由甲在乙公司正常工作时间内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二、乙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提供乙公司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以供甲查阅。上述材料由甲在乙公司正常工作时间内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三、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股东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享有股东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