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等文件时,是否要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公司能否以股东未提出书面申请为由,拒绝股东查阅上述资料?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
丙公司成立后,乙公司一直不了解丙公司的经营状况。
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丙公司提供自2014年11月28日(即成立时)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供乙公司和乙公司委托的律师、会计师查阅和复制;2.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丙公司承担。
丙公司辩称,乙公司未履行前置程序,不同意乙公司诉请。
争议焦点:
乙公司提起的股东知情权诉讼是否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可见,依据查阅资料公开程度,对股东知情权范围可划分为无条件公开内容和有条件公开内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属无条件公开内容,没有前置性程序要求。只有会计帐簿查阅权需要股东履行相应的前置程序,即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故丙公司主张乙公司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一、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供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等)供乙公司和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查阅和复制,乙公司委托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可以予以协助;
二、上述材料由乙公司在丙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地点在丙公司办公区域内,查阅时间为30个工作日;
三、驳回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无需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