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面以夫妻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之后能否以未获得配偶授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2018年12月25日,甲公司作为开发商与乙、丙签订《楼宇认购书》。乙、丙系夫妻关系,认购书签订时丙不在场,乙在落款处签名并代丙签名。乙在签订认购书过程中没有向甲公司出示过包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原件,仅提供了其和丙的身份证号码。当日,乙向甲公司刷卡支付定金10万元。2018年12月31日,乙向甲公司刷卡支付首期房款304745元。
同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丙邮寄《催款函》,要求支付到期款项。乙、丙向甲公司递交《退房申请》,申请退房并要求甲公司退回已支付房款。甲公司退还首期房款304745元。
乙向法院起诉请求:1.甲公司返还乙房屋定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3日起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2.甲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甲公司辩称,由于乙、丙未按认购书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其按照认购书约定解除认购书并没收定金10万元。
乙代丙签订认购书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认购书约定买方为乙和丙,故案涉房屋买受人为乙和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价款高达四百多万元的房屋,应认定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对此乙和丙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不适用夫妻相互代理权。
甲公司知悉乙和丙是夫妻关系,在丙没有在场的情况下,甲公司应当有义务审查乙是否获得丙授权,也可通过一定方式向丙了解其购房意思。然而,乙没有向甲公司提供过丙的居民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等,两次付款都是以乙储蓄卡刷卡支付,显然,甲公司未尽审查义务。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是,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无代理权;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须相对人为善意,即相对人在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并不知其无代理权,且无从得知。甲公司仅凭乙和丙系夫妻关系,就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夫妻表见代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乙所签认购书,事前未经丙授权,事后丙亦未追认,而认购书损害了夫妻财产共有人丙的合法权益,故涉案认购书对丙无约束力。
乙要求甲公司返还其定金1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乙无权代理是导致认购书无效的原因,乙对此有过错,故乙要求甲公司支付利息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一、甲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乙返还定金10万元。
二、驳回本案其余诉讼请求。
夫妻一方出面购买房屋,未出示授权书的,不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