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后,能否向劳动者主张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甲作为劳动者入职乙公司,并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甲愿意与乙公司签订本合同项下的限制竞业条款,并恪守竞业限制义务。甲每违反一项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除需立即改正外,并需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仍应赔偿。
后,甲离职,入职丙公司,其与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支付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违约金500万元。
甲辩称,乙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对其产生效力。
乙公司主张,年终奖中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
争议焦点: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中涉及竞业限制的条款对甲是否发生效力。
法院认为: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本案中,《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就甲应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及如违反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约定,但乙公司未就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作出承诺。无法看出乙公司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意向。从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支付情况来看,乙公司主张公司发放的年终奖金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退一步讲,即使乙公司证明奖金中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故,竞业限制补偿费是因对劳动者离职后一定年限内从事相关职业进行限制而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年限里向劳动者按月支付的经济补偿,根据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性质,该笔费用不应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
鉴于竞业限制协议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生效要件,用人单位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法院判决:
驳回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总结:
竞业限制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年限里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根据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性质,该笔费用不应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故,在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未实际支付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