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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执照,债权人是否可以向股东追责?

发布者:章娇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8日|分类:公司法 |256人看过


导读:

若公司作为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中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可以直接向股东追责?

案情简介

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甲公司应向乙偿还4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甲公司在本辖区范围内没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法院裁定终结本次程序。

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丙出资600万元、丁出资300万元、戊出资10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691231日。

2017619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甲公司的营业执照。

20181228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一致同意注销公司,清算组由股东丙、丁、戊组成。2019222日,甲公司被申请注销登记。注销时提交的注销清算报告载明:该公司的债务已全部清偿,剩余资产为0万元。

乙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丙、丁、戊对甲公司应对乙支付的债务,在其未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甲公司的股东丙、丁、戊是否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欠乙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

乙申请执行该公司的案件终结本次程序,甲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不抵债,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本案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乙要求三位股东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实际是要求三位股东提前履行未到期的出资义务。

甲公司于201761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出现了法定解散事由,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成就。20192月,甲公司清算解散,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再次成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甲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公司债权人乙有权要求未缴出资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丙、丁、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应对乙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总结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依法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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