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若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放弃继承遗产,夫妻共同财产定会比其同意继承时少。那么配偶可否以放弃继承行为侵犯其财产权为由,请求确认放弃行为无效?
案情简介:
甲与乙原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在甲乙婚姻存续期间,甲的父亲因病去世,其名下有套房产。该房产在甲父去世后一直未作处理,仍登记在甲父名下。
甲乙离婚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
甲在庭审中表示放弃继承该房产。
争议焦点:
一方放弃继承遗产,是否侵犯配偶财产权?
法院认为: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有权放弃或接受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本案中,遗产一直处于未处理状态,甲在庭审中表示放弃继承,系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放弃继承是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经他人同意或许可,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
案涉遗产未进行分割,未转化为甲的财产,故甲放弃的是遗产继承权,而非财产权。虽然甲放弃继承的行为会导致乙少分得财产,但甲放弃继承,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侵犯乙的财产权。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结:
一方放弃继承遗产,并不侵犯配偶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