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彩礼是中国婚嫁习俗之一,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礼金。
若男女双方已经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分手时,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经亲属作媒而认识,2015年男女双方订婚,男方父亲通过银行卡支付女方家彩礼198000元,后女方到男方家居住,期间女方生育一女。2017年中,女方带女儿离家。因双方在购房、购车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至今没有登记结婚。
男方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女方辩称,19.8万元彩礼已经在家庭生活中消耗完毕为由,不应返还。
争议焦点:
女方是否因返还彩礼?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请求返还给付的彩礼。据此,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其此前给付的彩礼于法有据。
本案中,双方共同居住的时间未满两年,综合考虑双方同住期间家庭生活的开销情况,确定谢某返还10万元。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
女方返还彩礼10万元。
再审法院认为:
在处理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时,人民法院应以双方有否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彩礼的数额、生育子女的情况、财产使用情况等作为考量依据。
本案中,双方虽未办理正式的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已经按照当地风俗订婚并共同生活近两年且育有一女。
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源于双方在购房、购车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归责于单独一方。
谢某自女儿出生后放弃工作一直携带抚养女儿,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综合上述情形考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的法律原则。
再审法院判决:
撤销终审判决书。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结:
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请求返还给付的彩礼。但法院应将双方有否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彩礼的数额、生育子女的情况、财产使用情况等作为考量依据,按案件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