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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夫妻名义出售共有房屋,是否有效?

发布者:章娇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393人看过


导读:

二手房市场交易活跃,但也有购房者遇到糟心事。因房屋交易价格大幅上涨,卖方突然反悔,并表示自己出售房屋并未得到房产证上其他人的同意。此时,购房者是否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呢?

案情简介

甲、丙系夫妻关系。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登记在甲和丙名下的房屋出售给乙。甲在落款处签名并代丙签名。乙支付甲购房款53万元。

乙对案涉房产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居住。但案涉房产至今未办理转让登记,目前仍登记在甲、丙名下。

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丙协助将房产过户到乙名下,认为甲代丙签字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甲、丙辩称,甲系无权处分,不同意过户房产。

争议焦点:

甲代丙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是否有效?乙是否可据此合同要求甲、丙协助办理房产过户?

法院认为

《房屋买卖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但截止目前,案涉房屋仍登记于甲、丙名下,纵然案涉房产已交付,乙也未取得案涉房屋的物权。

所谓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丙未出具过授权书亦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名,乙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丙同意或事后追认甲出卖案涉房屋的行为。故,甲代丙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名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甲以夫妻名义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家庭重大财产的处分,应征得全体家庭成员的一致同意,不应适用日常家事代理。所谓日常家事代理,即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综上,甲代丙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即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又不能适用日常家事代理。因而,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丙亦无义务协助乙将案涉房地产登记于乙名下。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结

买卖房屋属于家庭重大财产的处分,不适用一般家事代理。无授权的情况下,仅一方处置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产构成无权处分,若出售方反悔,购房者无权要求对方协助变更登记。

是故,购房者应保持足够谨慎,与全部登记产权人签订合同;若只有一方出面,应让其提供得到授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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