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否因工资下降、有外债需要清偿等理由,拒付子女抚养费?
【案情简介】
甲系乙、丙婚生女。乙、丙离婚时约定,甲由母亲丙抚养,乙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后,乙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乙支付拖欠的抚养费8800元。
乙辩称,自己工资下降,且存在债务需要清偿。
【争议焦点】
乙是否应该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
乙在离婚后未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显属违约。
乙主张其工资变化及存在债务需偿还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的规定,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并不单纯按乙工资的20%计算。
因此,乙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亦与其和被甲的母亲丙达成的离婚协议的内容不符。
【法院判决】
乙从2021年4月份起每月负担甲的抚养费1600元直至甲年满18周岁。2021年4月份起至本判决生效前的抚养费扣除乙已支付800元后的剩余部分,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付清。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总结】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因工资降低或者有外债而拒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