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父母离婚后,子女改随母姓,父方能否因此拒付抚养费?
【案情简介】
甲系乙、丙婚生女。乙、丙离婚时约定,子女随女方丙生活,子女保持原姓,男方乙每月承担子女的生活费800元,直到子女完成所有学业自立为止。
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乙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的抚养费40000元(共计50个月,每月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承担。
乙辩称: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应保持原姓,现甲已经改名随母姓,就不需要自己承担抚养费,现在甲已经改名。且目前自己经济困难,再婚后还有一个小孩要抚养,无法承担甲主张的抚养费。
【争议焦点】
乙是否应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育、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甲的母亲与乙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甲由其母亲抚养,乙承担每月承担800的抚养费,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关于乙辩称,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应保持原姓,现甲已经改名随母姓,故其不应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辩论意见,法院认为,自然人可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甲虽然改名随其母亲姓,但不能免除乙的抚养义务,乙的此项辩论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40000元。
【法条链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总结】
子女改名随其母亲姓,不能免除父方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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