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不能正常探望孩子,能付因此拒付抚养费?
【案情简介】
甲系乙、丙婚生女。乙、丙离婚时约定,甲由母亲丙抚养,乙每月支付1600元作为小孩生活费用,直到小孩年满18周岁为止。2021年4月份开始,乙、丙因甲的探望问题发生争执,为此乙仅支付了甲抚养费800元。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乙支付拖欠的抚养费8800元;2.判令乙每月12号前支付生活费1600元给甲;3.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承担。
【争议焦点】
乙是否应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乙、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乙应依约负担甲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至于乙提出探望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甲父母应另行解决。今后希望甲父母在处理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上,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共同为甲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法院判决】
乙从2021年4月份起每月负担甲的抚养费1600元直至甲年满18周岁。2021年4月份起至本判决生效前的抚养费扣除乙已支付800元后的剩余部分,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付清。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总结】
有义务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不能以探望问题为由,拒绝履行其依法应承担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