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是否可以自己的方式支付抚养费,为孩子支出的费用,是否可以在抚养费用中扣除?
【案情简介】
根据法院判决,甲应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乙十八周岁时止。因甲未履行义务,乙诉至法院。
甲认为自己已履行了义务。为此,甲向法院提供了直接在乙身上花费的各项开支票据及与乙共同生活和活动期间的照片等资料。在其所列开支中主要体现为生日聚会、生活馆体验活动开支、文具用品、过节开支、外出游玩开支、就医开支等生活开支。
【争议焦点】
甲是否已经履行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法院认为】
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甲应当每月向乙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未允许其自行直接支配该项抚养费用。因此,甲无权进行乙抚养费的擅自支配。
抚养费用的功能主要是用于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教育支出以及医疗支出等基本生活开支,而该开支在夫妻离婚后是由监护人所支配,亦是其职责所在。支付抚养费一方不得擅自支配,也不宜支配,否则会给未成年人管理、教育上带来混乱,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而甲在乙身上所支出的费用均属上述费用。其主观上也错误地认为其直接支配可代替抚养费用交由监护人管理的方式。再说甲的开支也是作为母亲在探视或与孩子接触时因呵护而难免支出的费用,如存在明显超出自己承受能力,也只能理解为其自愿行为,在监护人不认可的情况下,并不适宜在抚养费用中予以扣除。
【总结】
支付抚养费一方不得擅自支配抚养费,在监护人不认可的情况下,支付抚养费一方为孩子支付的费用不适宜在抚养费用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