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父母离婚时,只约定了每月支付子女费用的数额,未明确约定款项的涵盖范围,双方产生争议的,应如何判断?
【案情简介】
甲系乙、丙婚生女,乙、丙离婚协议载明:“婚生女儿甲抚养权归丙,乙每月支付4000元整”。乙从2021年3月起,就未支付过甲的抚养费。
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乙支付拖欠的生活费,并承担教育费的一半。
乙辩称,4000元中已经包含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争议焦点】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是否包含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法院认为】
乙并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对于甲主张乙拖欠其2021年3月、4月、5月的费用共计12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约定的4000元/月的涵盖范围,甲认为仅指生活费,乙认为是抚养费包含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法院认为,对此的理解应根据协议中上下文内容的联系和语境的特点来作出符合常理的判断,而不能以法律人士对法律术语的“专业理解”来代替或要求一般当事人在写作时也能作出法律理解的意思表示。
根据《离婚协议书》中写作“两人婚生女儿甲抚养权归丙,乙每月支付4000元整。再结合甲目前生活、学习居住地为成都市的消费水平状况,应认定4000元/月为甲的抚养费,该款包括了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关于甲主张要求乙在按4000元/月支付抚养费外再凭票据支付教育费和医疗费一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支付拖欠的2021年3月、2021年4月、2021年5月的抚养费共计12000元;
二、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父母对约定的抚养费中包含的内容产生争议的,法院一般结合当地消费水平状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