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夫妻离婚后,有抚养权的一方将孩子带回老家生活。另一方能否以孩子生活条件变差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
【案情简介】
甲、乙原系夫妻关系,婚内生育丙,双方离婚时约定,丙由乙(女方)抚养。乙将丙带回老家生活。
甲认为乙老家的教育条件和生活环境都不如自己所在城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将丙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
【争议焦点】
丙的抚养权是否应变更。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虽然目前乙已将丙带回老家生活,但仍未改变乙作为丙的抚养人继续陪伴丙的状态,且乙继续为丙的日常生活和接受教育提供了条件和保障,甲所持丙的受教育条件和生活环境出现明显优劣差异之意见,系因教育理念分歧和地域差异产生,尚不构成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总结】
有抚养权的一方将子女带回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老家生活,并不构成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