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父母在离婚时约定,子女随男方生活,事后,女方能否以两周岁以下子女更需要母亲照顾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
【案情简介】
甲、乙婚后生育一男孩丙,在丙仅9个月时,双方离婚,约定丙随乙(男方)共同生活。离婚后,丙跟随乙父母生活。
甲(女方)认为乙不未尽抚养义务,孩子的爷爷奶奶年事已高,没有精力和体力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且孩子尚在哺乳期,由母亲抚养更为事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给自己。
乙辩称,孩子自出生起一直是奶粉喂养,现已9个月,已经添加辅食,不存在哺乳的问题。
【争议焦点】
丙的抚养权是否应变更。
【法院认为】
双方离婚时,约定婚生子丙随乙共同生活,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甲提出孩子仍在哺乳期,由母亲抚养较为适宜,但因孩子出生后甲并未对其进行母乳喂养,且孩子跟随父方生活对其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甲以乙将丙送至其祖父母处生活,乙不尽抚养义务和不利于丙身心健康成长,以及甲的住房和经济条件优于乙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因甲的该项主张不属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且甲亦未证实乙未尽抚养义务及丙暂时在其祖父母处生活时存在不利于丙成长的情形,故甲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总结】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在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女方不能仅因子女未满两周岁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