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否以另一方没有照顾好孩子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
【案情简介】
甲、乙婚后生育一女丙,离婚时,约定孩子丙由乙抚养。
甲认为乙照顾孩子不细心,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丙抚养权,改由自己抚养。
乙带孩子体检,结果显示目前孩子身高、体重低于均值,但仍在正常范围内。
【争议焦点】
丙是否变更为由甲抚养。
【法院认为】
甲、乙所育之女丙自出生到现在一直随乙共同生活,形成了稳定、持续的生活状态,目前孩子尚幼,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势必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乙现有稳定工作,且有稳定收入,具备一定的抚养条件。
甲认为乙在对孩子的照顾上不细心,并列举了诸多生活细节,法院能够理解甲爱女心切的心情,也希望甲能够尊重孩子目前的生活状态,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和照顾,通过更加和谐、稳妥的方式让孩子做一些积极的改变,乙也应正视孩子目前在身体发育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切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让孩子健康成长。
【法院判决】
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总结】
抚养孩子的一方照顾孩子不细心,除非已经到了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地步,否则,一般难以成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