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没有抚养权的一方,能否以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工作太忙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案情简介】
甲与乙婚内生一子丙,后,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丙由乙抚养。
现,甲以乙工作繁忙等理由,认为乙不适宜再抚养孩子丙,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乙提供的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证明甲已与案外人育有一子。
【争议焦点】
丙的抚养权是否应变更。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应当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乙存在不利于抚养未成年子女之法定情形的情况下,维持目前相对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对于丙的成长更为适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乙尚无其他子女,而甲已另行组成家庭并生育子女,故对丙的抚养权问题应优先考虑乙。
【法院判决】
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总结】
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仅以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工作太忙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