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夫妻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经济条件更好,能否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案情简介】
甲、乙离婚时约定,婚生子丙由乙(女方)抚养。
甲(男方)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更好,诉至法院,要求自己抚养婚生男孩丙。
【争议焦点】
丙的抚养权是否应变更。
【法院认为】
甲与乙自离婚至今,婚生子丙一直随母亲乙生活,至今尚不满5周岁。甲主张其生活环境及物质条件等方面均优越于乙,但乙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法定情形, 考虑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因变更抚养权对儿童的生活带来太大的影响和冲击,权衡利弊,甲、乙的婚生子丙由乙抚养较为适宜。
【法院判决】
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总结】
在双方都有能力抚养孩子的情况下,一方不能以自己经济条件更好为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