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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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起诉要求变更为另一方抚养子女?

发布者:章娇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9日|分类:离婚 |383人看过

【导读】

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换由对方抚养子女?

【案情简介】

甲与乙原系夫妻关系,婚内生育一子丙,一女丁。双方离婚时约定: 2个子女皆由甲抚养。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婚生子丙由甲抚养,婚生女丁由乙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2.一审案件诉讼费由乙承担。

【争议焦点】

婚生女丁是否变更为由乙抚养的问题。

【法院认为】

离婚后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甲与乙签订的《离婚协议》已约定婚生子女皆由甲抚养,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甲未举证证实双方的抚养条件与离婚时相比发生了明显变化,甲与乙离婚后,婚生女一直跟随甲生活,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擅自变更抚养关系将不利于其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

故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总结】

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在没有法定事由出现的情况下,父母任意一方都不应随意更改孩子的生活、学习环境,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随意要求换对方来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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