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正常探望孩子,能否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案情简介】
甲、乙婚后生育一子丙。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丙由乙抚养。
甲以乙不能保障甲探视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婚生子丙的抚养权。
【争议焦点】
甲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
离婚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处理。
甲、乙离婚后,丙一直跟随乙生活,乙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能为丙提供相对稳定及有利的生活学习条件,丙由乙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目前乙对丙的抚养条件并没有发生变化,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一方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甲与乙在行使探视权问题上发生的矛盾,双方应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按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因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没有法定、正当理由,故对甲主张变更丙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如甲与乙不能就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达成协议,其可另行主张。
【法院判决】
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总结】
无抚养权的一方不能仅因不能行使探望权,就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