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生子,另一方尚无其他子女的,能否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
【案例一】
甲、乙离婚时约定:婚生女丙由乙(女方)抚养。甲、乙均已再婚。甲与妻子现无婚生子女。乙与丈夫育有一子,现年两岁,且乙丈夫与前妻所育之子也随其共同生活。甲(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自己抚养孩子。经法庭询问,丙表示:最想跟奶奶一起生活。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丙在生活、心理上均对奶奶产生了极大的依赖,丙由甲抚养,更能实现与奶奶共同生活的愿望。除丙外,乙及丈夫还负有另外两个未成年孩子的抚养义务,一子尚不足三岁,考虑到普通人抚育子女所必要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及甲尚无其他子女的实际,丙与甲一家生活为宜。丙系未满八周岁的幼童,自出生以来长期与其奶奶共同生活,贸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婚生女的健康成长不利。故,判决:丙由甲抚养。
【案例二】
甲、乙于2015年离婚,约定,婚生女丙随乙(男方)生活。2020年6月开始随甲(女方)生活。甲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未再婚,无其他子女。乙已再婚,再婚妻子有一女儿,双方又生育一子。甲向向法院起诉请求,婚生女丙由自己抚养。
法院认为:
婚生女丙处于女孩成长的关键阶段,已随母亲生活一段时间,反复变更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且甲尚未再婚,无其他子女,便于照顾、教育丙。乙已再婚,再婚妻子有一女儿,双方又生育一子。综合考虑,丙随甲生活更为适宜。故,判决:丙随甲生活。
【案例三】
甲、乙婚后生育一女孩丙。双方离婚时。约定丙由乙(男方)抚养。后,丙随其爷爷奶奶生活。乙再婚后又生育一男孩。甲起诉至法院,要求由自己抚养丙。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从甲、乙双方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方面综合考量,认为甲相对于乙具备抚养优势。首先,甲现在单身,而乙已经再婚并育有一子,父母抚养一个子女相对于抚养二个子女显然在精力上更为充沛、专注程度更为集中。其次,乙再婚之后,亦未把孩子带到身边,而是一直由其父母抚养。虽然有祖父母的照料,但却无法替代父母给予子女的关爱。也应优先保障母亲的直接抚养权。故,判决:丙由原来的乙抚养变更为由甲抚养。
二审法院认为:
乙与甲协议离婚后,婚生女丙一直在乙的父母处生活,并接受学校教育至今,生活和学习情况正常、稳定。甲非本市户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能妥善安置丙到其现暂住地生活并接受教育,且丙亦明确表示不愿意随甲一同生活。故,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总结】
有抚养权的一方再婚生子,需要抚养多个孩子,另一方尚无其他子女,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的,有一定概率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