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将孩子接到身边抚养一段时间后,能否起诉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
【案情简介】
甲、乙在2015年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丙的抚养权归乙(男方)。
离婚后,丙一直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2019年9月,甲(女方)经乙同意,将孩子接到自己身边,和甲共同生活至今。故甲诉至法院,请求将婚生女丙的抚养权变更为甲。
乙辩称,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如果甲不想养就给我送回来。
【争议焦点】
丙的抚养权是否应变更。
【法院认为】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前提。
本案中丙系甲、乙婚生女孩,双方对其均有同等的抚养义务,现丙虽暂时在甲处生活,但甲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丙与乙一起生活不利于丙成长,故不宜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判决】
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总结】
在对方没有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将孩子接到身边抚养一段时间,法院一般不会因此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诉求。
若孩子也愿意跟随目前抚养自己的一方生活,实际抚养的一方可待孩子满8周岁以后,再起诉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