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夫妻离婚时,对养子女的抚养权产生争议,双方收养该子女时,未去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甲、乙结婚后,收养了一女丙,现年6岁,但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
甲曾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没有改善。甲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乙离婚并抚养养女丙。
【争议焦点】
该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法院认为】
甲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于法有据,故对甲提起与乙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甲、乙的收养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后,应当依照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但其未办理收养登记,故案涉收养关系不成立。
甲、乙均无权以养父母的身份主张抚养权。甲、乙可以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后协商对案涉女孩的抚养,若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准予甲、乙离婚;
二、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收养子女,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夫妻在离婚时,主张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的抚养权的,法院一般不予处理,双方可办理收养登记后协商解决或者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