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夫妻离婚时,都主张对子女的抚养权,经济条件是否系决定性因素?
【案情简介】
甲、乙婚后生育女儿丙。现,甲(女方)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由自己直接抚养女儿丙。
乙(男方)辩称,自己经济条件更好,应该由自己直接抚养孩子,并提出,若自己抚养孩子,不需要甲支付抚养费。
【争议焦点】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法院认为】
甲再次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虽然乙的月工资比甲多很多,而且提出由其独自抚养女儿,不需要甲支付抚养费。但是,收入高仅是作为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其中一个条件,不是决定性条件;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也不是法定的优先条件。乙长期在外打工,不利于对孩子的陪伴和教育。
甲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其工资收入虽然比乙的少,但在其生活地区已属于中等水平,有能力抚养婚生女孩。当事人双方婚生女孩丙至今三周岁,一直随母亲甲生活。丙尚属年幼,此时更加需要母亲甲的养育照顾。
【法院判决】
一、准予甲、乙离婚。
二、婚生女孩丙由甲抚养,乙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总结】
父母都主张子女的抚养权时,经济条件确为考虑因素之一,但并非决定性因素,在双方都有能力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收入更高的一方并不必然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基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