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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孩子性别是否属于法院判决抚养权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发布者:章娇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504人看过

【导读】

父母离婚时,均想直接抚养子女,子女的性别是否会成为法院裁判时考虑的因素?

【案情简介】

甲曾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甲再次要求与乙离婚。

甲乙婚生女丙,出生后,由甲、乙共同抚养照顾,目前就读小学一年级,双方均主张要求婚生女抚养权。

【争议焦点】

孩子的抚养权应归谁。

【法院认为】

甲在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之后,选择再次提起离婚之诉,表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甲请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以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甲、乙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基本相当,双方都主张要求婚生女的抚养权。考虑到婚生女尚属幼年及小孩性别来看,婚生女由母亲甲抚养对小孩更为有利,故法院酌情确定婚生女抚养权归甲所有。

乙作为不直接抚养婚生女的一方,仍对婚生女负有抚养义务,法院结合婚生女目前生活在深圳所需的基本费用及甲、乙双方收入等情况,酌情确定乙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5000元。

【法院判决】

一、准予甲与乙离婚;

二、婚生女丙的抚养权归甲何某所有,乙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

【总结】

在双方都主张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会成为法院纳入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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