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父母离婚时,均想直接抚养子女,子女的性别是否会成为法院裁判时考虑的因素?
【案情简介】
甲曾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甲再次要求与乙离婚。
甲乙婚生女丙,出生后,由甲、乙共同抚养照顾,目前就读小学一年级,双方均主张要求婚生女抚养权。
【争议焦点】
孩子的抚养权应归谁。
【法院认为】
甲在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之后,选择再次提起离婚之诉,表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甲请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以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甲、乙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基本相当,双方都主张要求婚生女的抚养权。考虑到婚生女尚属幼年及小孩性别来看,婚生女由母亲甲抚养对小孩更为有利,故法院酌情确定婚生女抚养权归甲所有。
乙作为不直接抚养婚生女的一方,仍对婚生女负有抚养义务,法院结合婚生女目前生活在深圳所需的基本费用及甲、乙双方收入等情况,酌情确定乙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5000元。
【法院判决】
一、准予甲与乙离婚;
二、婚生女丙的抚养权归甲何某所有,乙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
【总结】
在双方都主张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会成为法院纳入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