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父母均争取子女抚养权,一方有其他子女,法院一般会优先考虑无其他子女的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但是否一定如此呢?
【案情简介】
甲、乙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丙。双方于2021年分居至今,分居后丙随乙生活。
甲诉至法院,请求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
甲、乙均诉请婚生之子丙由自己抚养。甲称,乙再婚前已经有一个女儿,没有能力抚养子女,自己家庭条件好于对方。
【争议焦点】
夫妻离婚时,一方在婚前已另有子女,婚生子是否应归另一方抚养?
【法院认为】
甲提出离婚,乙同意离婚,能够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双方的子女抚养争议,考虑到丙年龄较小,更依赖于母亲乙的陪伴,且甲、乙分居后丙随乙共同生活等因素,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丙由乙抚养为宜。
考虑到子女的生活教育所需、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及其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等综合因素,法院酌定由甲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800元,至丙独立生活时止。
【法院判决】
1、准予甲、乙离婚;2、婚生男孩丙由乙抚养,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至丙独立生活时止。
【总结】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予优先考虑由无子女一方抚养孩子。但仍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本案中,子女年龄较小,且在父母分居后跟随母亲生活,虽母亲已有其他子女,但法院仍判决由母亲直接抚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