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父母均争取子女抚养权,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是否会影响抚养权归属?
【案情简介】
甲、乙婚后生育儿子丙,双方因沟通不畅导致矛盾激化。双方开始分开生活,现小孩与甲一起生活。在此之前,甲与前夫已生育一子,现跟甲前夫一起生活。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婚生子归自己抚养。
【争议焦点】
孩子的抚养权应归谁。
【法院认为】
甲、乙双方均有抚养小孩的权利与义务。甲、乙的经济能力和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且甲、乙均争取对婚生子的抚养权。
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的规定确定,甲与前夫已生育一子,而乙未与他人生育子女,故婚生子丙由乙抚养为宜。
【法院判决】
丙由乙抚养并随其生活。
【总结】
父母均争取子女抚养权,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无其他特殊情况下,优先考虑无其他子女的一方直接抚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