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夫妻在离婚前分居,分居期间,子女随一方生活,离婚时,抚养权一般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
甲、乙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丙。双方于2010年开始分居,丙跟随甲生活。
甲曾起诉乙离婚,法院驳回甲诉请。
甲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请:1.判决甲与乙离婚;2.婚生儿子丙由甲抚养,乙支付抚养费5000元每月给甲;3.诉讼费用依法分担。
【争议焦点】
孩子的抚养权应归谁。
【法院认为】
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二次起诉来院诉求离婚,且分居一年以上,说明甲、乙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着尊重婚姻自由自主的原则,对甲的离婚诉求予以准许。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根据甲、乙及子女的实际情况,本着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予以处理。双方分居后,子女随甲共同生活,已经入学,改变其生活、学习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综上,确定子女抚养权归甲为宜。
抚养费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综合考虑双方情况,确定乙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2000元较为适宜。
【法院判决】
一、甲与乙离婚;
二、甲与乙的婚生子丙由甲抚养,乙每月向甲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三、驳回甲、乙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夫妻分居期间,子女随一方生活,双方在离婚时,皆主张抚养权的,法院会基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尽量不改变其生活学习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