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娇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继承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227 父或母能否因想念孩子,要求增加探望时间?

发布者:章娇律师|时间:2022年08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4939人看过

【导读】

不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以自己想念孩子为由,要求增加探视时间?

【案情简介】

甲、乙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丙随乙生活,甲有探视的权利。甲探望女儿的方式、时间一直执行至今。

甲称,自己想念孩子,乙对其探望进行了过度限制,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探视时间。

鉴于丙已年满八周岁,法院询问了丙的意见。丙称其对之前的探望方式已经习惯,并认为该探望安排比较合理,不希望爸爸增加探望时间。

【争议焦点】

双方原有探望方式是否应进行时间上的增加、或者重新确定探望内容。

【法院认为】

探望时间、方式和具体内容应遵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从2016年开始,双方当事人就甲探望女儿的方式、时间已形成习惯,法院的对丙的询问,亦证明了丙已习惯了这一探望模式。

甲应就存在改变该探望模式内容的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无改变必要性,原则上不应对形成的固有探望模式进行改变,以避免造成新的冲突和矛盾,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宁生活带来动荡。从甲的诉请理由和举证情况来看,本案不存在增加甲探望时间的法定情形。

且从丙的陈述来看,丙也不希望增加甲的探望时间。

因此,甲请求改变和增加探望时间缺乏符合情理和法理的事由,亦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相背。

故法院对甲起诉请求增加探望时间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总结】

若无特殊情况,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不能随意改变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时间。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