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否因自己见不到孩子,要求变更抚养权?
【案情简介】
甲、乙离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3个婚生女均随乙生活,甲有权探视,每月四次,乙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
现甲认为,因乙不让其探视孩子,所以主张一个孩子的抚养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甲、乙婚生三女儿丙由甲抚养。
乙辩称,不同意孩子由甲抚养,是孩子不想见甲。
【争议焦点】
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
离婚后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应当具有正当理由,双方亦可以协议变更。现甲仅因无法正常探视孩子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在乙拒绝的情况下,甲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变更请求,不予支持。
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效力,除非依法撤销,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乙未履行协助探视孩子义务,甲可以通过申请执行等措施救济。
【法院判决】
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总结】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仅因无法正常探视孩子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