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子女是否可以拒绝被探望?
【(2020)沪0113执725号】
甲与乙探望权纠纷一案,权利人甲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乙配合其探视女儿丙。
执行过程中,丙通过录制视频以及提交书面材料等方式向法院表示,拒绝甲探视。因探视对象作出上述表态时已年满八周岁,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难以执行。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
【(2018)沪0109执2192号】
法院在执行甲与乙探望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乙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
现查明,申请执行人甲到被执行人乙家中探视孩子引发纠纷,导致孩子受伤。法院到乙现居地询问其两位6周岁的双胞胎女儿是否愿意被其父亲甲探视,两个女儿均表示不愿意被探视,因为到了父亲那里会被父亲打的。法院认为,探视权的行使必须在被探视人自愿与配合的基础上,现被探视人坚决不愿让甲领走,故本案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总结】
父母行使探望权,应基于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若子女明确表示拒绝,或者有证据证明探望人会对子女造成伤害的,法院终结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