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方因刑事犯罪而被追缴的犯罪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甲骗取乙公司的财物,数额巨大,法院判决: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
甲与丙于2012年12月离婚,约定:302房归丙所有,丙补偿甲100000元;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各自承担。
由于无法追回被骗取的货物,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丙立即赔偿乙公司的货物损失176000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案涉货物损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
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甲尚欠乙公司货款176000元是基于甲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
甲与丙名下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仅为302房的房产,而该房产是甲与丙于甲犯案多年前购买的,案发后无证据证实甲将犯罪所得用于偿还该房产的银行贷款或其他方面的夫妻共同生活。
现无证据证实丙参与了该犯罪行为,乙公司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甲将其犯罪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法院对乙公司主张丙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乙公司提出甲与丙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无效的问题,本院认为,若乙公司认为甲与丙达成的离婚协议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损害其利益,其可另案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
一、甲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乙公司赔偿货款损失176000元及利息损失;
二、驳回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夫妻一方因刑事犯罪所产生的债务,在没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共同参与或者犯罪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