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债务人名下财产与他人共有,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案情简介】
甲与乙结婚后,购买房屋,2020年11月,双方离婚,约定房屋归乙所有。房屋仍登记在甲乙名下。
2020年4月,丙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甲偿还借款及利息。丙申请了强制执行。
丙向法院起起诉:请求确认甲在房屋所占份额为70%。
【争议焦点】
房产是否应分割?
【法院认为】
首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丙作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人,其债权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其与被执行人甲、财产共有人乙就涉案共有房屋的具体权属份额协商不成,丙依法享有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甲的共有份额以维护其债权的实现的权利。甲乙离婚协议签订在人民法院确定丙对甲享有的债权之后,乙与甲均清楚知晓应当履行的义务后仍自行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一般应当按等分原则处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双方约定未成年婚生子由乙抚养,根据综合考量。法院确认甲对案涉房产享有30%的份额,乙对案涉房产享有70%的份额。
【法院判决】
确认甲对房屋享有30%的份额,乙对房屋享有70%的份额。
【总结】
债权人的债权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与被执行人、财产共有人就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权属份额协商不成的,丙享有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债务人份额以维护其债权的实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