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点不一致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由哪里的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
【案情简介】
甲公司承接项目后将部分劳务分包给自然人乙,乙招聘丙等几人共同施工。丙在施工现场受伤。
丁市人社局作出《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丙为工伤。
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提出其注册地在外地,应在注册地人社部门办理各类保险,丁市人社局对丙的工伤认定无管辖权的问题。
【争议焦点】
工伤认定的管辖权认定。
【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针对丙,甲公司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故,生产经营地人社局对丙的工伤认定有管辖权。
【总结】
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