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对房屋析产的时候,家庭成员内部约定份额的协议,能否对抗第三人?
【案情简介】
甲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法院判决:乙、丙归还甲借款并违约金。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乙、丙于2005年结婚,丁系双方之子。系争房屋于2006年登记在乙、丙、丁名下。
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乙、丙、丁对房产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乙、丙、丁辩称,涉案房屋由乙父母出资购买,家庭内部就涉案房屋有协议书,明确约定乙、丙各享有10%份额,丁享有80%份额。
【争议焦点】
家庭内部的协议书是否对甲有效力?
【法院认为】
系争房屋现登记在乙、丙、丁名下,未登记共有情况,由于乙、丙、丁的关系,应认定房屋系乙、丙、丁三人共同共有。
乙、丙、丁虽辩称有家庭协议对份额进行过约定,以及系争房屋系由乙父母出资购买、亦由乙父母还贷,但该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也不能否定不动产登记效力。
故法院根据涉案房屋的登记情况,确认乙、丙、丁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法院判决】
乙、丙、丁对房屋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总结】
不动产的权利,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对房产份额有约定的家庭内部协议,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