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若公司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上市,公司和其实际控制人就要回购投资人股份的约定,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甲公司的股东为乙公司、丙,丙为实际控制人。
乙公司与丙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同意向甲公司增资。双方又签订《增资扩股补充协议书》,甲公司和丙承诺:甲公司将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实现A股发行上市,否则,乙公司增资份额可以要求甲公司及丙全额回购。2017年1月23日,乙公司与甲公司、丙签订《回购协议》一份,约定,甲公司应于2018年12月31日回购乙公司的上述投资,任何原因导致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回购价款,则丙应被视同回购方,无条件承担回购责任。
2018年12月18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丙发出《回购通知书》一份,要求甲公司、丙履行回购义务。
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丙、甲公司回购股份。
【争议焦点】
甲公司和丙是否应承担回购责任?
【法院认为】
首先,就甲公司的回购责任问题,虽然《回购协议》约定甲公司应回购乙公司持有的甲公司股份,但该约定不符合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违反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其次,关于丙的回购责任问题,根据《回购协议》约定,任何原因导致甲公司未能支付回购价款,则丙无条件承担回购责任,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丙应履行相应回购义务。
【法院判决】
丙支付乙公司股权回购款。
【总结】
投资人要求公司回购股份,需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实际控制人承诺回购股份的,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第三人权益,则有效,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回购义务。